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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青海玉樹大地震屆滿七天,因此昨天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舉行了全國性的哀悼活動,全國各政府機構和駐外使領館全降半旗,表示對於遇難同胞的追思。至於哀悼活動的舉行,全國則不統一辦理,由各地區政府自行決定內容。

以上這些都是再正常不過的表示哀悼之意的方式,但是接下來的這個中央命令就很值得討論了,那就是要求文化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停止組織一切娛樂活動。同時,全國所有文化娛樂場所停止一切娛樂。各影劇院、歌舞娛樂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棋牌室等場所以及文化館(宮、站)、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停止一切演出、娛樂、放映、棋牌等相關活動。此外,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停止一切遊戲、音樂、影視等娛樂專案。

 最重要的在下面這一段: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對本地區各類文化娛樂場所及經營單位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對違反決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也就是說,不只是官方的文化活動不能舉辦,民間私人的公共娛樂活動也不能進行,甚至連網路也要管,而且是明令禁止,不然要處罰你。只是我很好奇的想要問,既然是依法,不知道是根據中國的那條法律查處? 如果違反的話,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另外,從這報導的內容來看的話,在禁止公開娛樂活動這部分,香港是例外。

全國性的哀悼並沒有錯,但重要的是你怎麼"做",以及政府的公權力要求我們"不能做什麼"的界限到底在那裡。對於這一強制命令,相信感覺是因人而異的。有人會認為沒關係,也就一天二天而已,有人則會認為哀悼歸哀悼,但不應該妨礙到我的私人行為自由。回歸到最基本的東西,其實對不幸的事情表示哀悼並非真是為了對方,而是為了自己的人性良知與感受。

就像存有愛心的照顧病人,以及當做純粹"工作"來照顧病人,兩者的差別就很大。護士的教育過程與醫院規則都是強調對病人要有愛心、要感同身受等等美好的行為,但實際運作起來如何,相信大家都知道是有落差的。

所以最重要的是在於自我認知所展現出的內心態度,好的這一面簡單的說就是善念,後面的因應行為則是形式不一,端看個人的選擇。不是說一定就必須"得"禁止自己去從事任何公開娛樂或休閒行為,或者"被"禁止去從事任何公開娛樂或休閒行為。你可以呼籲各界今天默哀某某分鐘,一同響應政府公家機關的一些哀悼活動,或者乾脆就放假一天,但實在用不著動用到國家力量來明令禁止民間公司行號與消費者從事商業行為,違反了你還要處罰。只要它沒有妨害到救災或者打擊了救災人員的士氣,政府就不應該介入民眾這部份的生活自由,強迫老百姓不得不歇業,偽善的製造出全國集體一致哀痛的表象,這並不合理,更沒有必要。

我相信人只要有了善念,隨之而來的也會有善行,政府起個頭扮演好監督的角色就ok了,也不用特別命令與強制,民間自動自發的就會響應與動員,經驗豐富的組織更會有計畫的去實踐這些善行,減少政府的一些負擔。

有時候我會想,如果一個社會什麼事政府動不動就要來喊話,動不動就要來禁止,動不動就要來組織,是不是反而表示這個社會在某些部分與區塊,欠缺了政府力量以外的職能以及自發性的行動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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